承德鹤世昌商贸有限公司

承德鹤世昌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翔泽科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522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文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1885431R。

法定代表人马宝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福溪帝苑12-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MA0EJW9N6L。

法定代表人朱新健,职务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18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