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415号
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正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申茂增。
被告:河北旭远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肖家营联合社区居委会大院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旭远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