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663号
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茂增。
被告:河北锦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锦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