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21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正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申茂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22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甄娣、申茂杰、张金花、黄造伟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小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韩丹丹
书记员吴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