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210号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正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申茂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甄娣,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张金花,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黄造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甄娣、***、张金花、黄造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五名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及微信存款2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甄娣、***、张金花、黄造伟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席小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丹丹
书记员吴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