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210号之二
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买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伟,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高蓬镇西牛村正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申茂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申茂杰,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黄造伟,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茂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茂杰、***、黄造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被告还清原告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天鹅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小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韩丹丹
书记员吴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