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合心村**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002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2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7780元(其中工程款392000元,申请执行费5780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