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02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合心村5号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103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宇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为2018年9月12日前。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春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