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82财保166号

申请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嵇世山,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3年2月23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吉,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div>

申请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存有的卖粮款296,180元予以扣留。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申请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做担保(保险单号码:64232331818202000000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在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存有的卖粮款296,18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间停止支付,扣留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01元,由申请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秋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