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嘉民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西侧南都苑会所二层8号。
法定代表人:沈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镇。
上诉人嘉兴市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嘉兴市城投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金傅祥
代理审判员 钱慧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