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德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德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黎平俊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德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36607390C,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凯开大道凯里农机五金机电大市场17栋3楼。
法定代表人:秦功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14319137X,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A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780162712G,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A1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彭章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黔东南州德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维保费、违约金、利息(利息暂记至2020年11月5日)共计93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执行费13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继续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约谈申请人黔东南州德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秀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子龙
书 记 员 张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