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5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
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445元吉利息(以货款23944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223元、申请执行费351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21)吉2405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2405执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哲审判员南永权审判员金星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立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