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5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许峰鹤,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跃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短信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保险理财、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5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邵俭军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金 哲
审判员 南永权
审判员 金星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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