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跃富,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龙井市。
上诉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5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上诉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玉
审判员 池东波
审判员 蔡银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