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2405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跃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跃富,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高秀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与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跃富、高秀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跃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自2012年2月26日就不具有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6日,林跃富出资26万元购买了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实缴注册资本600万元,李东海90%、金正龙5%、玄基松5%)。2013年5月17日将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了凑足股东人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林跃富将***作为显名股东代持有瑞祥公司5%的股份(林跃富90%、林天宇5%、***5%),在此期间公司的变更、股东会的召开、业务的开展等一切公司行为***均不知情未参与过,也从未签字确认过。2017年2月21日,瑞祥公司召开股东会增加注册资金及调整股东和持股比例(林跃富45%、高秀艳50%、***5%),***也完全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过。2020年瑞祥公司因与案外人张某执行回转一案中,瑞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追加执行瑞祥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时,***才知道自己是瑞祥公司的股东并占有公司5%的股份。
综上,原告认为自己在瑞祥公司存续期间未出资过一分钱,也从未参加过公司股东会议,也未从公司分过一分股利,对公司的所有文件也从未签字确认过。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显名股东代持公司5%的股份,因此不具有瑞祥公司的股东身份。
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高秀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曾经与原告有合作关系,是为了成立公司需要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加入到公司的股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6日,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原股东李东海、玄基松、金正龙将自有的股资转让给新股东林跃富、林天宇、***。2013年5月17日,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林跃富、林天宇、***作为公司股东对此进行了签字确认。2017年2月21日,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从6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从林跃富90%、林天宇5%、***5%变更为林跃富45%、高秀艳50%、***5%,高秀艳代替林天宇成为新股东。
上述事实有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确认其非股东资格的纠纷,应当从其是否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公司实缴出资、是否行使和承担股东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判断。本案中,延边天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章程修正案上股东***名字并非本人签字,表明原告没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且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后,原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参与过公司经营并从中获利,所以原告不具有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自2012年2月26日起不具有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跃富、高秀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  智  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