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255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海兰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跃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菊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