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3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2401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2020)吉2401执异223号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网络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有五台车辆信息(1.***名下车牌号为吉H×××**的奥迪牌,注册日期为2006年7月6日;2.***名下车牌号为吉H×××**的雅阁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04年6月24日;3.***名下车牌号为吉A×××**捷达牌汽车,2002年3月14日;4.***名下车牌号为吉H×××**的丰田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12年8月2日;5.***名下车牌号为吉H×××**的东风标致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无证券信息。本院赴吉林省延吉市查询了不动产信息,***、***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屋信息,除***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有一套房屋信(位于延吉市西山街**爱得山庄**楼**1401房屋)外,***、***、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信息。本院赴吉林省长春市查询了不动产信息,除***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有一套房屋信息(位于长春(位于长春市东盛大街**万科1948项目E-13[幢]1901房屋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房屋信息。
2020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3400号之一、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春市东盛大街666号万科1948项目E-13[幢]1901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吉H×××**的奥迪牌汽车,并查封该汽车车籍手续,期限为二年。
202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3400号之三、四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吉市西山街1185号爱得山庄16号楼1单元1401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和东风标致牌汽车(车牌号为吉H×××**),车籍手续,期限为二年,因未能查找上述车辆,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除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汽车和***名下的上述房屋需要进一步调查(权属、租赁、装修、案外人居住、抵押、违章、年检等)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金永权
执行员  张 楠
执行员  朴升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