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同泰水利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同泰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7022号之二 原告:扬州同泰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爱国村义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扬州同泰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扬州同泰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同泰水利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元,保全费1120,共计2409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