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天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天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冬。
本院在执行广西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天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7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8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