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2************89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德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小区********后门对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9AAW05。
法定代表人:夏某1。
被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号金湖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1W。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原告**元诉被告中山市德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