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德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2************89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德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小区********后门对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9AAW05。
法定代表人:夏某1。
被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号金湖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1W。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原告**元诉被告中山市德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