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29379号
原告(互为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为原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南路51号美庭花园5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RDEXX。
负责人林剑樟,总经理。
被告(互为原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2号十三楼自编号金湖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69537261W。
法定代表人雷利成,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建勇,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系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
上列***与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和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委托代理人陈伟、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八项至第十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于2018年3月21日入职通和深圳分公司。
二、工作岗位:维修员。
三、工伤保险缴交情况:已缴交。
四、每月应发工资标准:10,000元/月。
***主张其每月应发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予以证明。通和深圳分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每月应发工资为2,200元。本院认为,***提交的经公司确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18年5月份实发工资9,528.29元、2018年5月份实发工资9,221.08元、2018年6月份实发工资9,281.96元、2018年7月实发工资9,221.08元,而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显示其2018年6月申报收入额10,295.39元、2018年7月申报收入额10,723.69元、2018年8月申报收入额10,286.3元,上述证据与***主张的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相符合,故本院采信***的主张,确认其每月应发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
五、工伤情况:2018年8月8日,***因公外出受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28日认定***属工伤。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
六、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9年6月1日。
七、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被迫辞职。
八、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862.71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通和深圳分公司已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1,459.88元(2,290.6+3,540.11+2,650+2,500+479.17),尚应支付***在此期间工资差额28,862.71元(10,000÷31×24+10,000×3+10,000÷31×8-11,459.88)。
九、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6,880元。
***主张其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上班5天,每天8小时,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班16天,每天8小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均正常上班,每天8小时。通和深圳分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交有***签名的考勤记录予以反驳。本院认为,通和深圳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通和深圳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的出勤情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的主张。根据双方确认的银行流水,通和深圳分公司已支付***2018年8月工资2,479.99元、2018年12月工资1,532.48元、2019年1月份工资1,722.66元、2019年2月份工资1,875.7元、2019年3月份工资5,104.8元,即通和深圳分公司尚应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6,880元[(10,000-2,479.99)÷31×5+(10,000-1,532.48)÷31×16+10,000×3-1,722.66-1,875.7-5,104.8]。
十、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5,924.3元。
根据双方确认的银行流水,通和深圳分公司已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1,875.7元、2019年5月份工资2,200元,尚应支付2019年4月、5月工资差额15,924.3元(10,000×2-1,875.7-2,200)。
十一、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因工致十级伤残,即***应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0,000元(10,000×7),因通和深圳分公司未依法按照***实际工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由此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通和深圳分公司承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向***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63元,扣除该35,063元后,通和深圳分公司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
十二、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0,000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因工致十级伤残,故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0,000元。
十三、通和深圳分公司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否。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应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寻求救济,***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四、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护理费:4,185.77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根据***提交的通和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于2018年8月9日入院,2018年9月1日出院,住院共23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参照2017年度广东省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66,426/年的标准进行核算,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护理费4,185.77元(66,426÷365×23)。***提交的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恒生医院病历,并无相关医嘱显示其在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8日住院期间需要陪护,故***请求该期间的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五、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于2019年6月1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公司也确认收到其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通和深圳分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辞职,通和深圳分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10,000×1.5)。
十六、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
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依法享有未休年休假。通和深圳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已给予***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故其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于2018年3月21日入职通和深圳分公司,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应自2019年3月21日享有未休年休假。经核算,通和深圳分公司应依法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10,000÷21.75×1×200%)。
十七、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1.82元。
双方已签订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故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自合同期满一个月之次日即2019年4月2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6月1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181.82元(10,000÷22×7+10,000)。
十八、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律师费:3,369.5元。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根据双方胜诉的比例,通和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律师费3,369.5元。
十九、其他要说明的事项:通和深圳分公司系通和公司在深圳开办的分公司,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通和公司应和通和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
二十、***的仲裁请求:1、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0,765.99元;2、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254.78元;3、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0元;4、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5、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0,000元;6、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7、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8日住院78天护理费20,054.06元;8、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9、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8,275.86元;10、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137.93元;11、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12、通和深圳公司与通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仲裁结果:1、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862.71元;2、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3、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护理费4,185.77元;4、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27,425.54元;5、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5,600元;6、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7、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应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8、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1.82元;9、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10、通和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师费4,048.82元;11、通和公司对通和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1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十二、***的诉讼请求:1、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30,765.99元;2、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254.78元;3、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0元;4、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5、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0,000元;6、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7、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8日住院78天护理费20,054.06元;8、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9、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8,275.86元;10、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137.93元;11、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12、通和深圳公司与通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和深圳分公司、通和公司的诉讼请求:1、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862.71元;2、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3、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护理费4,185.77元;4、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27,425.54元;5、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5,600元;6、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7、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8、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1.82元;9、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10、通和深圳分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4,048.82元;11、通和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862.71元;
三、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7日、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6,880元;
四、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5,924.3元;
五、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937元;
六、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0,000元;
七、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护理费4,185.77元;
八、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九、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
十、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1.82元;
十一、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369.5元;
十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和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秋玲(兼)
书记员 王    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