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9202号 原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2号十三楼自编号金湖大厦13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居民委员虎***边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逢***会智城路1号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通信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第三人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铁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和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顺控铁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和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署了《顺德区**镇***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顺德区**镇***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工程量按照各方确认的清单施工,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方式,材料由原告供应,工程包干价为500万元,并由原告向第三人按照2%费率支付管理费10万元。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计划于2019年3月8日开工。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约定工程款分为二次支付:第一次为光缆布放完毕,该次应支付合同款项的60%即300万元,在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5天内支付;在第二次为光缆割接开通,在该次支付合同款项的40%即200万元,在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5天内支付。该合同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由被告组织验收。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支付则按照签订时合同价款的50%金额按照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施工合同结算价款(500万元)的1%。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3月9日开工,工程于4月22日完成管道改迁,于2019年5月19日前布放完成,所有工程光缆已交割完毕,工程于2019年11月28日完成终验并交付使用。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但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未予付款。经原告查询被告涉讼情况,被告现涉多宗诉讼,尚未履行债务高达数亿元之多。鉴于被告违约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特具状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一、原告存在工程施工延期行为,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17万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90天,自2019年3月9日起计算(见原告证据《通信管线施工现场检查表》),实际上该工程至2019年11月18日才完工(见原告证据《终验证书》),共延期约170天,按《施工合同》第16.2.1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17万元。二、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证据不充分。按《施工合同》第3.2.1条约定,合同约定单价是“按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虽然《终验证书》可以证明迁移工程已完工并可以运行。但与原告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没有必然关系。据此,原告应当补强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三、《施工合同》所列工程款500万元有失公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整或评估。根据被告太平洋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案涉太平洋广场1-1地块约为东西长约365米,南北宽约125米的长方形地块。即案涉所迁移电缆的长度不超过130米。同时由于该地块紧邻“**公路”,其横向迁移不可能超出“**公路”边线。此说明该工程的工程量是非常有限的。有违签约时原告和第三人所言的“工程量巨大、复杂”的意思表示。四、原告工程延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太平洋公司项目整体的施工进度,与(2021)粤06民终14648号案被告太平洋公司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按《施工合同》第4.3条、4.5条、16.2.1条、16.2.6条等约定应当向被告太平洋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公司将另行向原告提出索赔。 第三人顺控铁投公司述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法院执行裁定文书以及执行信息打印件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1日,原告通和通信公司与被告太平洋公司、第三人顺控铁投公司签订了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如下内容:工程名称为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方式,本合同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总价为(含增值税)500万元;被告应支付给第三人的项目管理费为10万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暂定90天,计划2019年3月8日开工,具体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在光缆布放完毕后被告应付原告合同总额的60%,计300万元,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于5天内(不含公休日)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在通信光缆割接完毕后被告应支付工程合同余款的40%,计200万元,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于5天内(不含公休日)将该款支付给原告;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被告支付前,原告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5日内提交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告未履行向被告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签订合同总价的50%款金额为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被告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通信管线施工现场检查表》显示如下内容:工程名称为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检查内容说明为顺德区******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于2019年3月9日开工,经现场监理检查核实,管道已于4月22日完工,所有营运商和国防光缆已于5月19日前布放好,各营运商所有光缆已割接完毕。该检查表有被告太平洋公司的人员签名确认。《终验证书》确认设备、材料的到货情况与清单相符,合作单位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自工作,签署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该《终验证书》有被告太平洋公司的人员签名确认。 原告通和通信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开具金额合共为3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查,案涉《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款以及违约金有无依据。围绕争议焦点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对于工程款,《施工合同》已约定案涉工程为包干价500万元,原告提交的《终验证书》、《通信管线施工现场检查表》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工,故案涉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造价为500万元。原告已完工并开具发票,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向原告通和通信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3000000元。对于违约金,《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原告未履行向被告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签订合同总价的50%款金额为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2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已超过50000元,故按50000元计算违约金。对于被告主张原告通和通信公司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以及违约金5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12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峻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