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6141号 原告: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逢***会智城路1号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1615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奕滨,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路边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374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2号十三楼自编号金湖大厦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6953726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铁路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广州通和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一个月庭外和解期限,该期限不计入审限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控铁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管理费1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556.4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LPR1.5倍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2月26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9556.4元;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1.5倍的标准另计,并在本案中一并主张);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顺控铁路公司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针对“顺德区*****路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简称“迁移工程”)签署了《顺德区*****路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各方签署上述施工合同后,原告如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10万元管理费。 被告太平洋房地产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未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且付款条件无法确定是否已成就。涉案通信管线并不在答辩人开发地块的范围内,也不影响答辩人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线迁移完全是出于被答辩人的需要。2019年,被答辩人因规划建设顺德地铁等公共利益的,要对答辩人开发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的军用通信光缆进行迁移,遂与答辩人签订了合建协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的指示下与第三人通和公司签订了《顺德区*****路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被答辩人与军用光缆的权属单位等进行沟通协调,负责项目管理。同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保护军用通信管线的规定,军用通信光纤应该经权属单位同意并经政府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被答辩人作为项目管理人、协调方,一方面未举证证明涉案通信管线的权属单位已明确表示同意迁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也未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以及迁移后的管线已移交给权属单位并投入使用。此处,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第10.4条约定:“本工程全部割接完成后15天内一次性向丙方支付10万元项目管理费,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答辩人作为具体负责涉案工程的管理方应证明项目管理费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即对涉案工程已全部割接开通进行举证。二、即使答辩人逾期向被答辩人支付管理费,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合同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也未就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结合一般常理、常识,答辩人逾期付款给被答辩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违约的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人通和公司述称,涉案工程在2019年3月9日开工,4月22日管道全部灌注,5月19日各运营商所有光缆已割接完成。验收是2019年11月28日通过验收。当时各方在场也有签到表和验收证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不再论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丙方、被告作为甲方、第三人作为乙方签署了一份《顺德区*****路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顺德区*****路太平洋广场(1-1地块)西侧通信管线迁移工程”,并委托丙方进行项目管理,合同第10.4条约定:“本工程全部割接完成后15天内一次性向丙方支付10万元项目管理费,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进行了工程施工。2019年11月28日,被告及解放军部队、顺德各通信公司对光缆切割、迁改工程进行了最终验收,并共同签署了一份《终验证书》。2020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020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一份催收涉案管理费的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15日内支付管理费1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有支付任何费用。 本院认为,涉案管理费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被告的违约行为亦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28日,被告及解放军部队、顺德各通信公司对涉案光缆切割、迁改工程进行了最终验收,原告已完成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15天内即2019年12月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0万元项目管理费。但经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催讨后,被告至今未有支付分文。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管理费10万元及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法律对该类型合同的违约责任未有进行规定,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控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5.5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平洋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淑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