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46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代理人:余冬根,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591575W。
法定代表人:钟小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韬,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毛英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