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

申请执行人浮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7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浮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浮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龙信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龙信支行账户为XXXXX××XX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