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6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同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2126号院内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579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南同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