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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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092号
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90975170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卫生院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健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3799253T,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云星中央星城11号楼171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江凌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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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原告赣州市盛远物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