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赣州瑞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执保139号
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11号楼171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9799253T(下称“茂荣园林公司”)。
被申请人:赣州瑞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迎宾大道职校南侧东方丽都A区1栋A1A-20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4BYF9X。
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瑞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瑞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保全价值1,583,536.19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赣州瑞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保全价值1,583,536.1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永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