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3民初523号
原告: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99W8K10。
法定代表人:宋卫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征,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11号楼171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9799253T。
法定代表人:江凌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超,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原告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县炬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文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