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2民初2905号
申请人:钟赟,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凌财。
原告钟赟与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赟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51元。申请人钟赟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小型普通客车壹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账号:28×××40)的存款34851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申请人钟赟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钟赟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君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邱艺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