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1民初1810号之二
原告:砀山县张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拐楼行政村孝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1MA2TXH0Q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臻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臻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11号楼171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97992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砀山县张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砀山县张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砀山县张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县张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2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932元由原告砀山县张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