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1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定秋坡28组,住所地南宁市江**沙井街道同乐村。
负责人:黄佳俊,组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发改局宿舍****铺面。
负责人:覃保元。
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世纪商都**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南宁市邕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江南区与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5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应执行标的96343.00元,已执行标的0.0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9634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上述银行账户,但控制金额较小,于本案无意义。现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此外,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国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蓝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