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362号

申请人:***,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申请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34队(曾用名: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定秋坡34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西侧、定津路北侧。

被申请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1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磐威置业发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76号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子波。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8979号原告***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34队、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磐威置业发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0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11427003900809481396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00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34队、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磐威置业发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