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5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6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1979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磐威置业发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同乐村定秋坡34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元,扣除执行费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均已冻结,但因该账户的金额较小,未能足额结案,未予以划拨,其余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