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5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6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1979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磐威置业发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同乐村定秋坡34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元,扣除执行费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均已冻结,但因该账户的金额较小,未能足额结案,未予以划拨,其余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