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东143-1号发改局宿舍一楼6-2号铺面。
负责人:覃保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1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7056元,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到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广西中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5782.32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