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6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邱敏。
本院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金牛民初字第54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49768.55元,执行费989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671元(含执行费),申请人已依法受偿37773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洋
审判员丁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