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邱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3508号
申请人: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18号2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98852458U。
被执行人:邱敏,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9469.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4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令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产品。
二、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无财产登记;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
四、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娜
审判员***
审判员阳宇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