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06民初***49号
原告: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18号2A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志,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敏,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第三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邱敏,总经理。
原告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普诚科技)诉被告**、第三人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华荣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普诚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敏、第三人晨华荣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普诚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邱敏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晨华荣格作出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扣除已履行的37773元),本案的诉讼费由邱敏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邱敏就第三人晨华荣格尚欠优普诚科技货款及违约金等事宜向优普诚科技出具《担保书》,约定,邱敏愿意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第三人晨华荣格作出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判决书判决的全部支付义务。根据判决,第三人应该在2016年10月8日前支付优普诚科技货款742370.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2370.5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在履行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三人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8元、保全费5000元由第三人承担。该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日生效,并于同年10月8日已过履行期,判决生效后,优普诚科技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6日,该院作出(2017)川0106执30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人优普诚科技依法受偿37773元,并查明被执行人(第三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第三人尚欠优普诚科技货款742370.55元及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第三人**荣格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优普诚科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担保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本院认为优普诚科技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0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晨华荣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优普诚科技支付742370.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2370.5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晨华荣格承担。判决生效后,优普诚科技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4日,邱敏作为担保人向优普诚科技出具了《担保书》,主要载明,邱敏作为晨华荣格股东及负责人,就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优普诚科技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如**荣格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邱敏愿意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判决书判决的全部支付义务。2017年7月6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06至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优普诚科技已依法受偿37773元,并查明晨华荣格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查明,邱敏向优普诚科技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0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晨华荣格向优普诚科技计付货款及违约金的内容向优普诚科技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荣格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现优普诚科技主张邱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邱敏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荣格的追偿权。被告**及第三人晨华荣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优普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42370.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2370.5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已执行的37773元),并享有对成都晨华荣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2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邱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