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4583号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3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越。
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由杭州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