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3517号
原告:上海申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2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沈越。
原告上海申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0元,由上海申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鲁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