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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桑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衢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3718号
原告:开化县桑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502027024(1/1),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百盛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衢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95718614,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1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杭州市富阳区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1737348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1幢01室1号楼6层6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桑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衢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衢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化县桑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衢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开化县桑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