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民终1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海,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沟区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成,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恩臣,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强(系梁恩臣外甥),198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上诉人曹振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恩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振海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振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振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曹振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宋冬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佳木
书记员刘晓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