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0455号
原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08551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小隅首东一街(原区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8348711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同兴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2993.86元,予以退还42968.8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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