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民初5141号
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280191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702119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