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11执1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0528019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号内***室。组织机构代码570584589。
法定代表人:金志发。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并在注册地已停止生产。截至2018年10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平湖华商壹号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11执11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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