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能国电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083号
原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守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国电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安门外大街64号20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珍。
原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国电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四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