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庄守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50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汪 辉
审判员  张国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