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02民初1560号
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73723070G。
法定代表人:张子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玲,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5769533819。
法定代表人:庄守山。
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68600元及违约金50580元(违约金按欠款金额168600元的30%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授权的下属部门黄冈路灯管理局城东新区路灯安装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建的黄州区城东新区路灯安装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由原告提供,双方就价格、付款方式、违约金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该项目工程已完工。
2019年1月23日,在原告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8600元。就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的黄冈路灯管理局城东新区路灯安装工程项目部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部承建的黄州区城东新区路灯安装项目所需商品混凝土由原告提供,合同就价格、付款方式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原告)支付购货款,按总货款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有权追究甲方(被告)违约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8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现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现原告自愿下调,本院不持异议,违约金调整至拖欠货款的20%,即33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冈**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720元,合计202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元,被告湖北申安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虹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