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兆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8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5476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山里王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57075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兆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9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兆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缪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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