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22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梅
书记员  徐丽芳